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孙**、江**、章**、张**、宋**、林陈*、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谢**、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周宁县支行与被告吴**、邓**、魏**、刘**、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汤**、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叶**、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周宁县支行与被告汤**、汤**、叶**、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