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孙**、江**、章**、张**、宋**、林陈*、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孙**、江**、章**、张**、宋**、林陈*、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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