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何美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76元,减半收取3388元,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周宁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周宁县支行与被告汤**、汤**、叶**、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余*、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何**、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孙**、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许**、兰**、吴**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周宁县支行与被告李**、周**、张*、叶**、陈**、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林**、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