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许**、兰**、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期间,原告于宣判前以被告陈**已将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