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周宁县支行与被告阮**、张**、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司周宁县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何**、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被告孙**、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许**、兰**、吴**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周宁县支行与被告李**、周**、张*、叶**、陈**、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周宁支行与林**、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上网)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汤**、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汤**、李**、陈**、汤**、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汤**、王**、陈**、汤建财、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