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中国邮政**司周宁县支行与被告阮**、张**、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周宁县支行与被告阮**、张**、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司周宁县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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