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信用社与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杜**、张**、周**、周**、顾**、杜**、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