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郯城县支行诉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诉被告陈*、司**、张*、胡**、徐**、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司郯城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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