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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樱桃园支行诉被告张**、侯**、刘**、张**、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樱桃园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樱桃园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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