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王*、陈*、马**、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张**、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鞠**、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马**、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辛**、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金**、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马**、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莘县支行与李*、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孟**、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李**、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刘**、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