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赵*、陈**、陈**、陈**、王赵*、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