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耿**、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被告耿**、黄**、耿**、耿**、耿**、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07月20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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