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被告耿**、黄**、耿**、耿**、耿**、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07月20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