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被告张**、刘**、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正在协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莘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莘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孙**、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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