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曹**、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以双方纠纷已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即105.5元,由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