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莘县支行与王**、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诉被告王**等六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莘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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