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姜**、李**、李**、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