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魏庄支行诉被告田*朝、孙**、田**、柴**、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以被告田*朝、柴**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莘县农**司魏庄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莘县**有限公司魏庄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山东**份有限公司魏庄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