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国农业**莘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吴**、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24173.05元。经查询,被执行人谢**、吴**、吴**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13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