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763号原告平**限公司上**支行与被告徐**、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银行存款90749.4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徐**、程**的银行存款90749.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