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0)临兰商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彭**、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彭**、吴**的银行存款1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账号:81×××31)。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