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旌德县支行和被执行人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旌德县支行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72582.08元,共计222582.08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状况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旌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