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旌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旌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旌德县支行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9000元及利息(2007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的利息为26646.99元;201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92‰计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和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二初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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