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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旌德县支行与王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旌德县支行和被执行人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旌德县支行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17604.2元,共计62604.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6178元,另查明,除上述款项外,被执行人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状况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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