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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旌德**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旌德**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诉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旌德**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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