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旌德农**司蔡家桥支行与刘**、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旌德**有限公司蔡家桥支行诉被告刘**、黄**、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旌德**有限公司蔡家桥支行于2015年11月10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徽旌德**有限公司蔡家桥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安徽旌德**有限公司蔡家桥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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