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旌德**有限公司蔡家桥支行诉被告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旌德**有限公司蔡家桥支行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本案受理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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