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旌德**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诉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旌德**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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