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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旌德农**司旌阳支行与刘**、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旌德**有限公司旌阳支行诉被告刘**、朱**、刘*、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保全裁定,将属于被告刘*、刘**所有的户名:刘*,开户行:泾县农村商业银行泾川支行,账号:×××××××;被告刘**的账户,户名:刘**,开户行: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予以查封、冻结。原告安徽旌德**有限公司旌阳支行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的账户,户名:刘*,开户行:泾县农村商业银行泾川支行,账号:×××××××;被告刘**的账户,户名:刘**,开户行: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账号:×××××××的查封、冻结予以解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刘*、刘**所有的户名:刘*,开户行:泾县农村商业银行泾川支行,账号:×××××××;被告刘**的账户,户名:刘**,开户行: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账号:×××××××的查封、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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