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九华**有限公司秋浦支行诉与被告纪**、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池州九华**有限公司秋浦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池州**份有限公司秋浦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