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池州分行与杨**、汪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池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汪*、汪**、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池州**证处(2015)皖池九公证字第3713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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