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池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桂晖球、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池州**证处(2015)皖池九公证字第3482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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