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池州九华**有限公司木闸分理处与苏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有限公司木闸分理处与被执行人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贵民二初字第00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