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鸿尾信用社与被告刘**、郑**、刘**、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鸿尾信用社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郑**、刘**、詹**银行存款3675528.74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刘**、郑**、刘**、詹**银行存款3675528.74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