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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稠州**司福州分行与邵武**有限公司、邵武**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邵武**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稠州**司福州分行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双方正在协商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争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涉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司福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50元(已减半收取)、财保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浙江稠**司福州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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