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诉被告福建**有限公司、被告福**有限公司、被告王*、被告李**、被告阮**、被告陈**、被告郭**、被告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有限公司、被告福**有限公司、被告王*、被告李**、被告阮**、被告陈**、被告郭**、被告吴*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八被告名下所有的等值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2901592.79元人民币,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福建**有限公司、被告福**有限公司、被告王*、被告李**、被告阮**、被告陈**、被告郭**、被告吴*名下所有的价值2901592.79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