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州经济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黄**、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063222.54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4万元,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马**名下位于福建省宁德市塔山路18号琴海豪庭6幢410单元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