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州象园路支行诉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告李**名下所有的等值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人民币297896.84元,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冻结被告李**名下所有的价值297896.84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