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州象园路支行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州象园路支行诉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告李**名下所有的等值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人民币297896.84元,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冻结被告李**名下所有的价值297896.84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