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福建冠信船务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福建**限公司、陈**、刘**、宁德**有限公司、卢**、福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福建**限公司、陈**、刘**、宁德**有限公司、卢**、福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93188.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宁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被告卢**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及其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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