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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与林**、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诉被告林**、被告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4元,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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