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九环燃气有限公司、宁德**有限公司、宁德**有限公司、许*、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福安**有限公司、宁德**有限公司、宁德**有限公司、许*、缪**银行账户存款848296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福安**有限公司、宁德**有限公司、宁德**有限公司、许*、缪**名下价值8482960元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