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唐*、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636元和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