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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