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9日以被告已偿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人民币五十二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