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温**、温栋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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