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涂**、涂前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1、被执行人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代垫受理费715.5元;2、被执行人涂**、涂前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涂前程于2015年8月27日,主动代被执行人吴**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放弃被执行人涂前程对剩余债务的保证责任。经查询被执行人吴**、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