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沙县**有限公司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有限公司(原名为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立即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名下位于沙县火车站109幢205号房地产[沙房权证字第28892号,虬国用(2002)字第134008-11号,沙房他证字第20113304号,沙土他项(2011)第2364号]。现因上述房地产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债权,且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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