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中国工商**安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福安支行和被执行人刘**、苏**、王**、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安*初字第3810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4249999.68元及利息。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安*初字第381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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