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中国工商**安支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卓**、苏**、林*、翁长树、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贷款2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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