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象山县支行与赖**、朱**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邮政**司象山县支行与赖**、朱**、胡**、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甬象西商初字第110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赖**、朱**、胡**、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中国邮政**司象山县支行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朱**、胡**、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象山县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6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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