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招商银**温州分行与吴**、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吴**、李**共同共有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和田大厦B幢20C室(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永嘉县字第××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诉讼保全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099998.2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李**共有的房产目前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执民字第5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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