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州鹿城支行与温州**限公司、江海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州迈高实业有限公司、江**、戴**、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开发区雁荡西路205号雁湖住宅区二组团11幢704室(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031022号)的房产,被执行人江**、戴**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新业大厦5幢1505室(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635244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本案申请人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江**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嘉和花园C2幢1101室(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温州**限公司登峰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江**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大自然家园5幢1701室(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广发**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7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海专、戴**共有的及被执行人江文巨私有的房产目前均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江海专名下私有的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上述房产的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9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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