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浦东发**州瑞安支行与瑞安市**有限公司、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诚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2120461.39元、罚息(2013年9月26日至2013年10月9日为13799.11元,从2013年10月10日起以本金2120461.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对被执行人杨**、易**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亿嘉华庭1幢2单元1601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205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杨**、易**对上述债务均以15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杨**、易*英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亿嘉华庭1幢2单元1601室房地产。2015年1月27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农行、工行、建行、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1月28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杨**、易**名下有一处坐落于塘下镇亿嘉华庭1幢2单元1601室房产(系本案抵押物),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坐落于塘下镇鲍**一工业区房产(已由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依法予以拍卖);于2015年1月14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C×××××江淮牌中型普通货车,被执行人杨**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C×××××沃尔沃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易**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1月14日向温**商局查询,除上述被执行公司外,各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

被执行人杨**、易*英名下的抵押房产,由保定市公安局于2014年5月23日首封,并于2015年5月23日续封,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瑞安市**有限公司、杨**名下的车辆,本院另案已查封,因实物无着落未能实施扣押。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易*英名下的抵押房产,由保定市公安局首封,本院轮候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执民字第4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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